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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办理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价字〔2015〕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06]13号)、《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程序等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建价站(2013)1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办理予以规范,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格登记
我市参加全省造价员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应在我市办理资格登记,领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资格登记的相关办理程序见。
二、从业变更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9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分省内变更、本省转出、外省转入三种类型。
“省内变更”指持有本省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者在省内进行的变更;“本省转出”指持有本省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出到外省或其他行业进行的变更;“外省转入”指持有外省或其他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中价协统一监制的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到本省进行的变更。
造价员在一年时间内只能办理一次省内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单位解散、分立、合并、更名或转出本省,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并与实际相符。当发生从业变更时,应先办理造价工程师的变更,完成变更后30天内再办理造价员的变更(造价员的变更不受“一年时间”限制)。
“一年时间”起算日期为上一次从业单位变更日期。新考取资格和外省转入的造价员并且无从业单位变更记录的,起算日期为发证日期。
外省转入的造价员原资格证书上设有专业等级的,按同等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拟定我省的专业等级;未设等级的,按下列条件拟定专业等级:
1、取得造价员资格不满四年的,拟定本省初级水平证书;
2、取得造价员资格四年以上,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拟定本省中级水平证书。
注:造价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自行在“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的“监管系统”栏目的“造价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造价员系统”)中进行更新。学历、技术职称发生变更时,应先自行在省网造价员系统中更新,上传扫描件,再持学历、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到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办理变更的审核。
三、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四年不少于40学时。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1、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课时计1学时;
2、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课时计1学时;
3、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课时计1学时;
4、参加本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中价协组织的网络教育,每课时计1学时;
5、在市级刊物上发表造价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造价专业论文每篇计20学时;
6、编制一项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补充定额,计20学时;
7、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学时的认定由市造价处负责办理。
四、资格验证
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工作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统一设置系统验证模板,市造价处负责具体办理,一般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
1、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四年内无工程造价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四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的,或继续教育未达合格标准的;
(3)四年内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市造价处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通告,公布限期整改的造价员名单,整改期限为60天。
2、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证并注销造价员资格: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近4年有不良行为记录3起及以上的,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予验证。
五、遗失补办
造价员资格证书、印章遗失或污损应申请遗失补办。
六、资格注销
对造价员资格证书不予验证的人员,市造价处市场管理科办事员提出,科长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10天;公示无疑议的,市造价处将不予验证人员的名单报送省造价总站予以注销,注销后在“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由于其它原因,造价员本人也可以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七、本通知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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