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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江苏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部分岗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建局,厅各有关驻外办事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评价的通知》(苏建函教〔2014〕666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下简称“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在建设单位工作满2年、年龄65周岁以内(1953年12月31日后出生)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报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    

1.2013年取得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土建、安装、市政)、质检员(土建、安装、市政)、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且证书到期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相关岗位名称对照表》详见附件。    

2.2015年取得由住建部监制、我省颁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证书》,且证书到期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    

3.2012年度取得相关岗位《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或2014年度取得相关岗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证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其证书处于“过期”状态的人员,可通过参加本次继续教育延续证书。   

  二、实施流程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方式。各设区市(含省直管县)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厅各驻外办事处(下简称“各地”)将本地区继续教育班期信息预先录入至  “江苏建设人才网”(http://hr.jscin.gov.cn/swhyFront/)  “纸质考核报名入口”模块(下简称“系统”)内;持证人员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选择符合实际需求的班期进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步骤见网站下载中心)。  

2.报名时间。网上报名时间自9月1日起至11月10日,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继续教育     

本年度对机械员、市政工程施工员2个岗位(下简称“试点岗位”)试行远程继续教育模式。    

1.试点岗位。为加快构建在线继续教育远程培训体系,实现“互联网+教育”模式,自本年度起,继续教育工作开始推行网络继续教育模式。试点岗位持证人员在系统内网上报名成功后,可自9月10日起,登录“江苏建设教育网”(“http://www.jscen.com/frontjyxh/Default.aspx”,下简称“远程平台”),以远程学习的方式完成20学时的继续教育。

2.非试点岗位。

非试点岗位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相关岗位专业管理实务两部分。公共基础知识包括:职业道德、消防安全知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建筑产业现代化基础知识、BIM基础知识等内容。 网上报名成功后,持证人员根据各地继续教育具体安排和要求,参加不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后,各地采取随堂就考的方式进行测试。测试为开卷形式,时长120分钟,采用全省统一命制试卷;试题均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   

3.学时减免。

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实训项目培训且取得《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题培训合格证明》的,可减免部分或全部继续教育学时。持证人员网上报名时,可在“个人报名”页面查看已获得的学时数,并选择需继续教育的岗位进行学时减免抵扣;凡减免抵扣全部学时的,系统直接标记该岗位继续教育合格,并予以证书延续。   

4.成绩汇总上传。

请各地于2018年12月10日前上报继续教育成绩。参加远程学习的持证人员成绩由远程平台自动汇总上报。   

5.证书管理。

继续教育合格人员可在系统内查询其所持证书相关信息,并可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服务旗舰店-江苏住建厅旗舰店–证照查询”(http://58.213.147.226:7080/QLSXHY_TY/MattersCenter/Pages/Housing.aspx)模块查询、下载、打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电子证书。 

    三、收费标准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报备或公示。减免学时的,相关费用应予抵扣。     

各地收取的培训费用按25元/人标准(减免学时的免收)上缴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用于系统维护、专家命题、试卷印制等相关开支。    

 四、组织领导    

1.继续教育工作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承担。    2.各地负责本辖区内持证人员报名、培训测试、成绩汇总上报等工作。

    五、其它    

1.对从业人员开展继续教育是建设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地及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精心组织,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2.各地应推荐社会信誉高、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并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同时,认真做好本地区测试组织工作,确保规范有序。    

3.各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收费标准,规范培训行为,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和群众监督。    

4.继续教育有关事宜请与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联系,联系人:金 强、蒋晓曦,联系电话:025-51868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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